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作者 collective rural land ownership 来源 人文社科 浏览 发布时间 10/08/06

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股份合作社,法律构造,土地法律制度 Key word: collective rural land ownership; peasant collective; joint stock cooperative commune; legal configuration; rural land legal system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作者姓名:高飞
  论文题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
  作者简介:高飞,男,1972年3月出生,2004年9月师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于2008年6月获博士学位。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中文摘要
  
  从1978年以来,我国从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开始了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变革,随着时代的演进,国家不断以立法和政策来确认并固定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成果,时至今日,这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中心的改革越来越完备,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作出了卓越的贡献。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在现阶段又达到了一个高峰,但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完善,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却裹足不前。因权利是人的权利,没有无主体的权利,且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是塑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回归私权品格的前提和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故本文的研究围绕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构造展开。全文共分九章,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首先,本章提出问题并将研究范围限定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领域。其次,描述了制约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自然环境、政策背景、社会背景以及法律背景。再次,对我国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合分析与扼要评价,指出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存在研究视野偏狭、研究方法单一、研究成果疏于体系思维和法律构造脱离特定的时空背景等不足之处。第四,针对当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中存在的缺陷,明确了本文从规范解读到制度建构的研究思路,并以此为基础选定了历史实证、法律实证、社会实证、价值分析和系统分析作为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确立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初步验证的研究框架。最后,指明了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意义。本文的总体研究目标是:从理论上探讨法律上解放农民的可能路径,以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为实现农民解放的手段,并以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作为集体土地法律制度建构的前提和基础,最终为实现农民法律上的解放创造必要的条件。本文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其理论意义表现为综合运用社会科学知识,构建一个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理论框架;自觉遵循从规范解读到制度建构的研究思路,交替运用实证研究和价值研究的分析方法,突破了以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之方法的局限;考察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的国情基础,为“纸上的法”变为“行动中的法”寻找现实依据。其实践意义表现为以民事主体理论为基础,建构科学、务实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促使集体利益的充分实现;明晰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而产生的集体与国家、农民之间的关系,强化农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运用民法规范的体系化理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为前提,探索相关土地法律制度之适用难题的破解之道。

  第二章“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历史变迁与启示”。本章对建国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四个阶段,即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时期、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期、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期和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时期以历史实证方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认为各时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均具有历史合理性,指出因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以完成政治任务为中心,其发展以实现国家工业化为目标,其规范理念以苏联法为指导,故造成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形式具有团体性、主体性质趋于公法化、国家严重侵蚀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利益以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不清等制度属性,从而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造成了深刻的消极影响。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变迁进行实证考察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在不同时期的含义是不同的,但因其存在于特定的社会之中,故而具有历史的合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因以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至关重要的制约因素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要求应对在相应的历史背景下表现出的某些制度属性在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加以克服和修正。

  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法律文本解读”。本章以法律实证方法,对我国现行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性规范文本和相关政策进行了系统的解读,明确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民集体,具体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在此基础上,本章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进行了细致地反思,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已经陷入法律概念内涵模糊、主体缺位和利益虚化的困境。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缺失的根源主要是:主体制度建构历史理性的缺乏、物权理论研究倡导物权立法应坚持从“归属”到“利用”的指导观念的偏差,以及农民负担急需减轻和急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政治考量三个方面。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实证解读结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扭转物权法理论研究中指导观念的偏差迫在眉睫;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予以民法构造,是避免公权力入侵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领域的主要途径;设计“农民集体”获取土地所有权利益的法律方式是建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关键环节;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必须以农民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终目标。

  第四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社会实证分析”。本章首先对“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在2007年全国十省田野调查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状况进行了描述,明确了此次调查的农村土地均为集体所有,然后就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在农村社会运行状况的统计数据所反映的实际情形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概括,最后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访谈材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制度的运行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在考察实地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行政权力严重干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第二,集体经济发达水平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存在相关性,即一般情况下,集体经济愈发达,则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运行状况愈好;第三,农村土地之确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正常运行极为重要;第四,农户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未来变革的期盼与我国当前的制度精神不相符合,但其中的矛盾并非不可协调。

  第五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本章以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历史实证考察、法律实证解读和社会实证分析为基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立法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力求实现的制度功能进行了探究,以作为建构具体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指导。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法律的价值目标是追求正义,法律的功能是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具体到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建构中,其价值目标是根据我国农村社会及国家的制度系统,赋予农民平等地位、保障农民行为自由,以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上述价值目标的引领下,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应当致力于实现相应的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其中政治功能就是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应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使国家、农民集体和农民在民事领域的地位平等,承认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物质利益,保护他们对财产的进取心,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社会功能即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了给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之价值目标的实现创造充分的条件,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构过程中,应以政治功能为前提,以经济功能为奠基,以社会功能为保障。

  第六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路”。因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不断有学者针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种变革的主张。其中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搁置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用益物权来谋求出路;其二,直面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自身的不足,对其进行改造。本章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模式的指导下,对变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宏观思路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目前渐进改革的思路和对制度的理性选择出发,完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而改造农民集体,使之成为真正的所有权主体,既具有可接受性,也具有可行性,是唯一正确而现实的选择。

  第七章“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之民法构造”。本章通过对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深入分析,认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不是非法人团体,且亦不能对其以非法人团体形式进行再造;以总有理论诠释和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其本质上仍然是赋予农民集体非法人团体的资格,不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农民集体的法人制改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完善的现实路径。将农民集体改造为法人后,则可以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从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既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也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还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具体而言,应当对作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的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改造,以社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意思机关(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在对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改造后,应使国家从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进行全面管制回归到仅对农村集体土地行使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并积极造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发挥最大功能的制度环境。同时,确认农民享有社员权,保证农民集体的成员均能够分配到相应的股份,使其拥有参与行使集体经济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权基于股权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之收益。

  第八章“农民集体之股份合作社改造对相关制度的影响”。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不应当孤独地处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体系之外,故在将农民集体进行股份合作社改造后,应当结合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之相关制度加以分析与探讨,不仅从民事主体视角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主体制度的民法构建具有科学性,而且考察其与相关集体土地制度之协调性,以实现集体土地法律制度之体系和谐。本章研究表明,农民集体的股份合作社改造,可以促进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以及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等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难题的解决,为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契机。

  第九章“结束语”。本章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了简单总结,指出了需要继续研究的方向。
  

  关键词: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股份合作社;法律构造;土地法律制度
    
Research on the Collective Rural Land Subject System
Gao Fei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legislation in 1978 signified the transform of China’s collective rural lan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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